第十六条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是编制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的基础资料,是基层行处劳动工资实际情况的具体反映。各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和台帐制度。
第十七条 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订正制度,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上报的统计资料,要严格审核,经单位领导签字和盖章后上报。上报后如发现错漏,应在三日内进行订正。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系统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劳保福利费用、机构等有关数字,以劳动工资部门的统计数字为准。总行定期统一公布。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只能是本单位或本系统所辖单位数字,同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必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
第四章 统计人员的配备和职责
第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劳动工资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省分行和二级分行、印制总公司、行属财经院校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县支行、中等专业学校可配备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配备后,一般要保持相对稳定。对统计师以上人员的调动,要征得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各部位统计人员应定期培训,对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应组织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专业水平,提高统计质量,并根据国家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对确实难以达到工作要求的,要调离统计岗位。
第二十一条 统计人员的职责:
一、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工资工作和统计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法规;
二、完成上级统计机构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按照规定搜集、整理、分析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为领导和有关单位提供统计服务;
三、收集汇总本系统报表,定期报送报表及分析报表;
四、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对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国家下策和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二条 统计人员应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加强自身的专业知识、理论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