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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体制改革“八五”及十年设想》的通知

  要理顺人民银行金融监督机构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建立稽核与监察协调联系制度,完善金融监督体制,落实人民银行监督稽核的处置权。
  (八)健全中央银行的垂直领导体制,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的领导与管理。
  1.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是总行的派驻机构,要在货币发行、信贷计划、利率、结算、外汇政策和各项业务的基本规章制度的决策上维护中央银行的权威;要通过对本辖区内金融机构的领导和管理,通过协调同地方政府、同各有关部门的关系,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金融方针政策。各地人民银行要按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处理好地方与全国的关系。
  2.抓紧制定《银行法》以及《票据法》、《证券法》、《交易法》、《保险法》等基本金融法律,为金融管理奠定法制基础。
  3.加强对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导。要严格依法审定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从制度上保证专业银行一业为主、适当交叉、合法经营、平等竞争。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的货币发行计划,信贷计划和各项金融政策、规章制度。各地区专业银行,向上级报送业务工作报告时,要同时抄报同级人民银行。
  4.加强对金融教育的归口管理。人民银行要根据金融业务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对金融教育事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综合协调、分头实施的宏观管理,合理安排不同教学层次的比例和结构,调整院校布局和规模,在全行业大力推进以岗位培训为主要形式的干部教育。
  5.加强对金融电子化建设的领导,由人民银行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协调。异地结算、联行清算的电子化系统由人民银行建设;柜台业务电子化由各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实施,但要为进入人民银行的网络留好接口。
  6.加强对金融系统政治思想工作、新闻出版工作的领导,抓好金融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
  7.要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26号文件精神,加强干部管理工作。探索适合银行特点的工资制度,探索打破收入分配中“大锅饭”的途径。
  8.要清理整顿企业开户,实行一个企业开一个基本结算账户和辅助账户的制度。认真贯彻落实1990年人民银行银发97号文件。企业开户和贷款,要实行开户证和贷款证制度。
  9.要适当调整部分金融机构。根据经济效益和布局合理的原则,对银行的分支机构和储蓄网点进行调整。对同一城市地、市、县三级金融机构设置重叠问题、边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县金融机构过多的问题,要通过调查研究提出设置原则和撤并办法。各专业银行应根据情况先自我调整,人民银行选一、两个省、区进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广。
  三、切实加强领导,推动金融体制改革稳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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