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革银行会计制度。改收付实现制为权责发生制,以全面、真实地反映银行业务和财务活动情况;改革收付记账法为借贷记账法,以解决人民币与外汇记账不一致、与国际金融机构往来不统一的问题;修改会计科目,按照计划管理、资金性质和期限长短等因素重新确定会计科目,以利于宏观调控与经营管理相结合。
2.进一步深化银行结算改革,积极推行支票、汇票、银行本票等结算方式,达到安全、方便、适用、高效。要加强对结算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确保汇路畅通,加快资金周转。
3.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现代化的支付体系,基本实现大中城市同城票据交换电子计算机化;人民银行集中办理清算,采用卫星通讯技术,在全国城市分期分批实现电子计算机联网,建立全国电子联行系统。为适应电子化的需要,要对会计结算凭证、账表格式、数据编码等实行标准化管理。
(六)加强外汇、外债管理,进一步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1.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外汇资金的管理。要编制外汇信贷计划并相应建立考核制度;加强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协调好外汇资金划拨、清算、外钞调运工作;逐步建立外汇存款准备金制度。
2.研究制定国家外汇储备管理政策和经营制度,建立国家适度外汇储备制度。
3.加强出口收汇管理,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跟踪结汇,提高出口收汇率。
4.改进外汇留成管理办法,试行现汇留成,完善对现汇的管理办法,待积累经验后逐步推广。
5.加强外债管理。运用多种筹资方式,积极利用外资,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切实加强外债的总量控制,根据承受能力,对中长期外债逐步实行比例和余额管理。抓好外债借、用、还三个环节的管理,健全外债统计监测制度。建立外债使用效益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偿债基金,保证外债偿还。
6.建立人民币汇率有管理的期限目标浮动制,根据一套比较科学的指标体系调整汇率,以达到比较灵活地调整国际收支和抑制通货膨胀的目标。
7.加强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管理,严格对经办外汇业务机构的审批。外汇管理局要制定经办外汇业务机构的业务量标准,并限期达到,对限期内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予以撤并。
8.稳妥地引进外资、侨资金融机构,原则上一家金融机构只能设一至二个分支机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要体现保护民族金融企业、维护国家外汇管制的政策。要根据国际金融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境外增设或恢复金融机构。
(七)强化中央银行监督稽核职能。
要加强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的业务稽核。在继续开展合规性监督的同时,逐步开展风险性监督;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境内“三资”银行和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常规性稽核监督;加强对人民银行内部的稽核;建立金融机构定期向中央银行报送有关报表的制度;健全我国的非现场稽核监督体系,扩大稽核监督的覆盖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