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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对国家储备物资销售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对国家储备物资
销售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2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更市税务局: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国家储备物资销售业务应征批发环节营业税,但《中国税务》1991年第六期刊登的一则问题解答提出对国家储备物资进出库差价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自刊登这则问题解答后,有些基层税务局对此项业业务征收了营业税。为此,国家物资储备局和一些省、市税务局要求我国重新对此予以明确。为了有利于正确执行税收政策,理重新明确如下:
  根据我局(89)国税流字第264号文件的规定,对国家物资储备局所属的战略物资储备仓库的进出库物资差价免征营业税。凡根据该则问题角签的解释已对国家储备物资进出库差价征收了营业税的,均应停止征营业税,并将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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