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免征一九九一年
度国营企业所得税和“两金”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2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接民政部民安函[1991]35号来文,要求给予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免征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照顾。鉴于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对外服务经营项目比较单,盈利水平低,纳税确有一定困难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军供站、军人接待贴给予免征一九九一年度国营企业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照顾。免征的税款及“两全”应监督其全部用于改善军供站、军人接待贴的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