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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署监一[1991]1878号文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3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对署监一<1991>1878号文的补充通知
 (1992年2月15日 署监一<1992>161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中对“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的税收问题,我署已在署监一<1991>1878号文中予以明确,对“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的许可证管理问题,仍应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87)外经贸资综字第01号>第三条规定办理,即“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包括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指运输用货车、特种车和客货两用车)……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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