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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部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结合本专业的特点、需要和标准体系表,提出下年度(或下一个五年计划)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建议,同时填报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格式见附件一),于九月初送部科技办公室汇总、审核,报主管部长批准后抄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要经常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并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将计划执行情况送部科技办公室汇总,十二月底前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十一条 在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需要调整时,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在执行行业标准计划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在与部科技办公室协商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

  第十三条 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主要工作程序、内容、要求均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制定、修订行业标准的主要工作程序、内容、要求是:
  (一)各有关单位及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应按批准的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积极组织落实:
  (二)负责起草单位应严格按《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三)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并对标准的质量及技术内容负责;
  (四)行业标准送审时,送审材料应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件二)和其它有关附件;
  (五)行业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结果应写出会议纪要,函审时应写出“函审结论”(格式见附件三)并附有“函审单”(格式见附件四),函审单的回函率应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
  (六)行业标准的报批稿及有关附件由部有关主管单位审核,审核后送部科技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并拟文报主管部长批准后编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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