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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逐步健全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宏观调控措施
  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建立以加强宏观调控为前提条件。根据国家已颁布的关于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政策规定,结合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具体情况,配套实施以下加强宏观调控的措施并逐步加以健全:
  (一)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调控,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资计划管理办法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
  (二)建立健全对企业基本工资总量调控和合理增长的机制。其调控和增长的具体办法是:
  1.合理核定基本工资基数。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按照符合国家规定的现行职工标准工资含一九九一年粮油调价补偿和一九七九年、一九八八年国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全国最低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行业津贴一次性核定其基本工资基数,这是搞好基本工资总量调控的基础。
  2.合理核定试点企业基本工资的新增量,即在已核定的基本工资基数上,根据岗位劳动测评情况和企业资金税利率、工资税利率、劳动生产率的高低,结合企业效益工资(包括历年结余的工资储备金)的多少,根据国家下达的工资计划合理核定改革试点企业基本工资的新增量。
  3.建立基本工资增长机制。对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今后将根据前条所述三项效益指标的高低在其各年度挂钩新增效益工资总量中合理核定一定比例的基本工资增量。企业在使用经劳动部门核定的基本工资增量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正常考核晋级,或用于提高岗位、技能工资标准。
  四、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配套改革措施
  (一)劳动人事制度方面的配套改革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必须配套改革企业劳动、人事制度。各行业要根据组织生产和经营的客观要求、科学地制定劳动规范、定员定额标准和岗位劳动评价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行优化劳动组合或全员劳动合同制,合理配置各类岗位的人员。要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各类岗位(包括经营管理和技术职务岗位)均可实行竞争上岗,工人可以参加竞争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干部岗位。在劳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中,引入竞争机制,作到职工能进能出,职务能高能低,工资能升能降,促进人尽其才,按劳分配。
  (二)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配套改革
  试行了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一律要实行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养老保险办法,职工个人按基本工资的3%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同时将按标准工资计发退休金的办法、改为按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工资〕一定比例计发的办法,按基本工资一定比例计发的退休金作为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外、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确定是否要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三)培训、考核制度方面的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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