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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实施方案

  (二)儿童为本,定位明确。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必须体现孤残儿童成长的特点,围绕孤残儿童身心发育、性格培养和全面发展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强设施和功能建设,为孤残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科学配置,完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必须着眼于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保障能力,为孤残儿童提供较好的养育、预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服务,并能为社区孤儿和残疾儿童家庭提供所需服务,发挥示范、指导和辐射作用。

  (四)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根据收养孤残儿童实际需求,确定新建、扩建或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按照东、中、西部不同的建筑造价和资助比例,确定资助的标准。各地按照统一部署,制定五年整体规划,有步骤、分年度实施。

  (五)厉行节约,严格管理。要贯彻以改扩建为主、新建为辅的方针,最大限度地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依托现有社会福利设施进行建设。在已建有社会福利院儿童部的地方,原则上以改扩建为主,完善功能,建成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数量大,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新建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应充分利用闲置学校、医院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改造。要建立和落实项目责任制,加强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监督和评估;要管好、用好福利彩票公益金,在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管理费用,提高投入产出效益。

  二、资助范围

  (一)没有建立儿童福利院或社会福利院的地级以上大中城市,新建相对独立或独立儿童福利机构的,予以资助;

  (二)已经建立社会福利院但未设置儿童部的地级以上大中城市,新建相对独立的儿童部或新建独立儿童福利机构的,予以资助;

  (三)现有社会福利院中设有儿童部的地级以上大中城市,对现有儿童部进行改建、扩建或新建独立儿童福利机构的,予以资助;

  (四)已经建立儿童福利院的地级以上大中城市,对现有儿童福利院进行改建、扩建或重建的,予以资助;

  (五)跨行政区域、服务辐射范围覆盖几个地级市的儿童福利院改建、扩建和新建的,予以资助;

  (六)个别人口多、孤残儿童数量大的县级市(县、区)新建儿童福利机构的,予以资助。

  三、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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