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国专家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印发《关于外国工程技术人员
技术服务费和生活待遇及其应具备的条件的意见》的通知
(外专发<1989>115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局、总公司外事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经贸厅(委),各有关进出口总公司:
现将《关于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技术服务费和生活待遇及其应具备的条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内部掌握执行。
1989年7月10日
关于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技术服务费和生活待遇及其应具备的条件的意见
近几年,随引进国外技术、设备来华工作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每年都在万人以上。对他们支付适当的技术服务费并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是做好引进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基本条件。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做好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工作,现对随引进技术、进口设备项目来华工作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服务费和生活待遇及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来华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提出如下意见,供在对外谈判、签约时掌握。
一、技术服务费:
1.根据国际行情和各国工资水平,参照近年来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合同中支付技术服务费的情况,对几个主要国家工程技术人员来华工作的技术服务费提出如下参考范围:
美国:300美元--500美元/人日
西德:300美元--500美元/人日
英国:300美元--500美元/人日
法国:300美元--500美元/人日
日本:270美元--450美元/人日
意大利:270美元--450美元/人日
荷兰:270美元--450美元/人日
瑞典:270美元--450美元/人日
苏联、东欧国家:140美元--250美元/人日
其他国家的工程技术人员来华工作的技术服务费,可参考上述范围商定。
2.因急需的特殊专业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其技术服务费可按参考范围的上限确定。
3.大型成套引进设备中的总工程师一级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服务费,可适当超出上述参考范围。但在谈判、签约前,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