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指按国家规定计算的支付生产工人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4)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和保健费、防署降温费等。
2.材料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的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按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量按相应机械台班费定额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安、拆及进出场费和定额所列其他机械费。
4.其他直接费,指概预算定额分项定额规定以外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夜间施工增加费。
(3)流动施工津贴。
(4)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
(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检验、试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6)检验试验费,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费用等,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验费。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7)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用。
二、间接费
间接费由施工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组成。
1.施工管理费
(1)工作人员工资,指施工企业的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勤杂人员以及行政管理部门汽车司机等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和工资性质的津贴(包括副食品补贴、煤粮差价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不包括由材料采购保管费、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营业外开支的人员的工资。
(2)工作人员工资附加费,指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支付工作人员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3)工作人员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和保健费、防署降温费等。
(4)职工教育经费,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在工资总额1.5%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的在职职工教育经费。
(5)办公费,指行政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