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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体育运动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国开展体育运动项目的科学、规范管理,适应国内外体育运动项目发展趋势,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运动项目,是指由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设立或具有中国特色和民族特点的体育运动项目。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体育运动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立项原则:
  (一)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全面发展。以发展奥运会比赛项目为重点,鼓励创造优异运动成绩,为国争光;对非奥运会比赛项目予以重视和促进开展;
  (二)坚持巩固传统与鼓励发展相结合,拓展体育资源,促进体育事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对我国已设立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加强规范管理,予以政策扶持,巩固优势和基础;对新兴的群众喜爱、参与广泛、积极健康、民族性强的体育运动项目,予以重视并扶持发展。
  第四条 总局批准设立的体育运动项目分为“试行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和“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两类。
  每类可分设大项、分项和小项。大项、分项和小项的设立依据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标准和我国国情确定。
  第五条 “试行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清晰的项目概念界定,不得与我国已设立开展的其它体育运动项目的大项、分项、小项内容界定相冲突;
  (二)有该项目单项国际(洲际)体育组织,有统一名称并设有正式国际或洲际比赛;
  (三)有完备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队伍;
  (五)群众喜爱,有益于身心健康,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发展,不含迷信色彩和有悖人道成份;
  (六)有10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冬季运动项目除外),并连续3年以上举办全国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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