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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区船舶、排筏撞损航标处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4日)废止

长江区船舶、排筏撞损航标处理办法
(交运航(62)于字第105号 1962年5月15日)

  1.为明确长江区船舶、排筏撞损航标的处理程序和赔偿责任,以维护国家财产,保障航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航标是引导船舶航行的安全设施,人人都有爱护的责任。如果船舶、排筏碰撞航标,除应按照"海损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关于海损赔偿的几项规定"办理外,并且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输。

  3.凡机动船舶碰撞航标后,不论有无损坏现象,都应当速通知航道站:即遇见第一艘航道站艇或驶近航道站艇驻在地时,应当鸣放声号或发出灯号一短一长二短(·-··)呼唤航道站,并告知碰撞情况,夜间同时打开船名灯,直到航道站筏出回答信号:晚间用手电筒闪一短一长二短(·-··),白天用红旗左右挥动表示知道了为止。有电台设备的船舶在碰撞航标后,还应当拍筏发通电警告正在航行的船舶,以及通知该河段的主管航道区(处)和航道段。

  排和人力流放的排筏撞损航标后,应当立即寻找当地航道站报告碰撞情况。

  4.碰撞航标的船舶,排筏到港后,应当向港务督促部门报送海损事故报告书:如果当地港有航道部门,同时还应当向航道部门提出报告。

  5.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加隐瞒不报一经查出,除照章赔偿外,航道部门可以提请港各监督部门调查处理,给当事人必要的处分。如果航标被碰失常,因隐瞒不报,未能及时进行检查恢复或者通告,以致驶经该处的船舶发生海损事故,稳瞒不报的船舶、排筏应当对航标失常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6.航道站接到碰撞航标的通知或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检查恢复;并且应当根据损失情况,就地或者报经航道区(处)向撞损航标的船舶、排筏或其所属单位筏给撞损航标赔偿通知单,收取赔款;对于撞损航标的木帆船或者人力流放的排筏,应当就地责成办理赔偿手续或者提供可靠的保证后,始得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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