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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市场准入操作程序的通知


其他准入事项

  二十四、外商独资银行在其总行或者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设立分行的,可以在申请筹建外商独资银行的同时提出申请。
  二十五、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在拟设外商独资银行获准设立前,该外国银行可继续申请设立分行和支行。
  经批准筹建或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支行,应当在中国银监会批准外商独资银行设立前,按照《条例》、《细则》和本《通知》的规定,补充改制申请材料,在完成筹建工作后,一并申请转为外商独资银行的分行、支行。
  二十六、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该外商独资银行可以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
  二十七、此次申请改制的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及其分行在改制筹备期间,可以进行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的筹建工作。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经营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的,外商独资银行总行应当在筹备工作完成后,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申请验收;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10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发给验收合格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外商独资银行总行可以自接到通知书10日后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复验。外商独资银行总行持验收合格意见书到中国银监会领取批准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变更事宜。
  外商独资银行分行在其总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经营人民币业务。完成有关人民币业务筹备工作的,应当将总行对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授权书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并提出验收。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验收资料后10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发给验收合格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外商独资银行分行可以自接到通知书10日后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复验。
  外商独资银行分行凭验收合格意见书到中国银监会领取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确认函,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变更事宜。
  二十八、外商独资银行总行、分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的开业验收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的发展计划和市场策略是否可行、现金管理与安全配置是否充分、人民币业务系统是否有效、人员配备是否充足和网点布局是否符合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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