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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市场准入操作程序的通知


设立外商独资银行

  十五、外商独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银监会同意其设立的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十六、外商独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正式开业。
  外商独资银行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外商独资银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开业延期申请。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十七、外商独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正式开业前应当完成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正式转移工作。
  十八、外商独资银行应当在完成接收外国银行分行转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当日,编制截至业务切换日的外商独资银行及其分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在正式开业前,外商独资银行应当将计划开业的日期书面报送外商独资银行总行和分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十九、外商独资银行应当在正式开业后一个月内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商独资银行及其分行截至业务切换日的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商独资银行分行、支行营运资金验资报告报送总行和分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原外国银行分行应当在外商独资银行开业后交回金融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十一、保留的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应当与外商独资银行同时完成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转移,编制截至业务切换日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按照中国银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十二、保留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应当于正式开业后一个月内将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截至业务切换日的经审计财务报告和验资证明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十三、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应当在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筹建期间、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在中国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进行公告。在发布公告前,应当将公告内容书面报送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总行和分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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