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计划完成情况的说明;
(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改制涉及的合同转让法律意见书,明确合同已基本具备转让条件,对于少数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合同应当对银行准备的紧急预案提出法律意见;
(六)申请经营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的,应当提供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筹备工作的说明;
(七)拟任外商独资银行的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以及外商独资银行分行、同城支行行长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八)授权签字人对外商独资银行分行行长、同城支行行长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经公证;
(九)由拟任人签署的无不良记录陈述书和任职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
(十)拟任人简历和未来履职计划的详细说明;
(十一)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三、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总行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验收合格意见书以及初审意见报送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四、外国银行拟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应当在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申请设立的同时,将下列申请材料报送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总行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原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一)外国银行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保留分行的营业地址、营运资金和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保留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清单,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模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和呆账准备金数额;
(四)由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总行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