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聘请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外商独资银行注册资本金验资证明。对于由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或未分配利润转为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注册资本金的部分,应当在审核其呆账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累计盈利的基础上进行重新验资;
(十二)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在筹建期间,可以按照《细则》五十四条和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的筹备工作;
(十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筹备组负责人应当在筹建期间及时向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总行和分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改制进展情况。
十一、外国银行分行完成改制筹备工作后,筹备组负责人应当向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总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开业前验收。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总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10日内对外国银行分行改制筹备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公司治理架构、总分行组织结构和汇报路线、系统设置、呆账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以及资本充足率管理等,并重点关注外国银行分行改制期间合同转移的准备工作和对极少数不能确定的合同转移的紧急预案。
验收合格的,由总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发给验收合格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后向总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复验。
十二、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经验收合格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将验收合格意见书连同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总行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二份),同时抄送原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一)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中国银监会主席的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注册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拟转入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清单;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及分行的模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呆账准备金数额;拟设外商独资银行资本充足率;
(三)由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