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延长筹建期的,应当在筹建期届满1个月前向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总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并说明理由。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总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筹备组应当将筹建延期的批复抄送原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九、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改制为由其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应当在筹建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公司法》和《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相关要求,建立外商独资银行公司治理架构,落实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二)聘请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其改制提供法律支持,聘请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改制提供财务咨询和审计工作;
(三)完成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转移准备工作,确立由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分别承继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四)按照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对拟转入外商独资银行的资产进行分类并计提充足的呆账准备金,资产质量分类情况和呆账准备金计提情况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认可;
(五)按照资产负债调整方案和资产质量分类情况,分别编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及其分行和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模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注明拟设外商独资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分类情况和呆账准备金数额;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不良资产分类情况和呆账准备金数额。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编制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规定;
(六)配备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适当数量的、且已接受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相关培训的业务人员,做好改制过程中劳务合同变更的准备工作;
(七)建立外商独资银行内控制度,包括组织结构、授权授信、信贷资金管理、资金交易、会计核算、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控制政策和操作规程以及反洗钱制度等;
(八)设置独立的内部控制系统、风险管理系统、财务会计系统、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未能达到要求的,在宽限期内,应当由母行出具提供技术支持并实施有效管理的承诺函;
(九)印制外商独资银行拟对外使用的重要业务凭证和单据;
(十)配备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安全防范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