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审批效率,此次申请改制的外国银行,可以将下列申请资料直接报送中国银监会(一份),由中国银监会直接受理。同时抄送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总行所在地银监局及原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一)外国银行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如申请保留一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拟保留分行的名称;
如同时申请经营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增加有关内容。如需增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拟增加的注册资本数额;
(二)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计划,内容包括改制过程涉及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改制进程安排、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拟继承的原外国银行分行的债权、债务和税务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组织管理架构、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和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与盈利预测;
(四)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章程草案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章程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五)外国银行董事会关于同意将原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决议;
(六)外国银行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同意由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债权、债务及税务的意见函;以及在中国境内长期持续经营并对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实施有效管理的承诺函,包括母行允许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使用母行商誉、母行对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实施资本、管理和技术支持等;
(七)提出申请前2年该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分行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八)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改制的意见书;
(九)初步确定的分别由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外商独资银行分行承继的债权、债务和税务方案,以及编制好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清单;
(十)外国银行最近3年年报;
(十一)中国银监会要求其他材料。
七、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改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应当在获准筹建外商独资银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内,外国银行应当成立筹备组负责改制的筹备工作,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及成员名单报送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总行和分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筹备工作完成后,筹备组自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