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市场准入操作程序的通知
为指导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和《细则》)的规定,现将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市场准入操作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改制为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不适用于新设的外商独资银行。
二、本《通知》所称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是指外国银行分行和支行;所称外商独资银行分支机构是指外商独资银行分行和支行。
三、《条例》、《细则》施行后,中国银监会正式受理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相关申请。
四、外国银行分行改制的外商独资银行应当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股东的,应当在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相关手续完成后,按照《条例》、《细则》关于外商独资银行变更股东的规定另行申请。
五、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原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未分配利润经重新验资后可以转为外商独资银行的注册资本,但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原外国银行分行因累计亏损或者呆账准备金计提不足导致营运资金或者未分配利润累计低于转增外商独资银行注册资本金数额的,该外商独资银行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补足注册资本金。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外商独资银行可以减资。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并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六、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应当同时申请筹建外商独资银行以及将其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改制为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分行。
外国银行拟保留一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的,应当在申请筹建外商独资银行的同时提出申请。
此次申请改制的外国银行,符合申请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的,可以在申请筹建外商独资银行的同时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