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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雾中航行规则[失效]

  (4)根据情况,下令关闭全部或者部分水密门;

  (5)准备各类救生设备,以便随时使用,并准备至少救生艇一艘在立即下放的状态。

  第八条 船长获悉雾袭后,必须立即到驾驶台亲自指挥。当值驾驶员并将船位、四周环境和已采取的措施告知船长。船长应当研究已采取的措施并应特别注意现行船速是否确当。

  第九条 不论船速多少,当值轮机员应当使锅炉保持全部汽压,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全速倒车。

  第十条 保持全船寂静,严禁喧哗,以免扰乱驾驶人员的听觉。

  第十一条 在本船发放雾号的时候,听到他船雾号,不应猝然中止,应当继续发放,以免他船发生误会,但是再发雾号,应当力求避免同他船雾号声音重叠。

  第十二条 他船雾号才停,本船切勿紧接发出雾号,免被他船误认为是他发出雾号的回声。

  第十三条 本船停车后,且已不在水上行动的时候,才能发放二长声的声号(以下简称停车信号)。

  第十四条 在没有看到他船的情况下,不可以使用海上避碰章程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声号。

  第十五条 听到他船雾号在本船正横之前,应当立即停车,如有必要,可以使用短时间的倒车,使本船很快的停止前进,然后仔细辨明他船航向;在未辨明前。本船不应盲目转向避让或者前进。

  第十六条 在有交叉航线地段,听到他船雾号的时候,应当特别注意。

  第十七条 在本船已停止,准备让他船驶过的时候,可能发放国际信号“R”的声号(一短声、一长声、一短声),以表示“我船已停止前进了,你可以小心探索经过我船。”

  第十八条 在雾中航行,应当充分利用航行仪器和助航设备,并应时时校对船位。

  第十九条 雾中航行,船舶报务员在船长指示下,应按有关规定与附近船舶取得密切联系并掌握该项船船的船名、位置、航速、航向和雾情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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