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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民函〔2005〕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地名工作的公共服务能力,更好地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民政部决定从2005年开始,全面启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认识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的迅速推进,特别是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内外的交流交往越来越多,使用地名频率越来越高,对地名公共服务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近年来,我国的地名管理和服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存在地名命名更名不规范、地名数据资料陈旧不全、信息化水平低、服务手段落后、地名管理法规滞后、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社会公众的交流交往,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提高地名工作的服务管理水平是时代的迫切需要。

  为了适应客观形势的要求,2005年全国民政会议提出启动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拓展服务,建立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对地名信息的迫切需求。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转变职能,开展为民服务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对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推动我国地名工作的快速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要扎实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各项任务

  根据客观形势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要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专项事务:

  (一)地名规范专项事务。主要任务和要求是,制定完善地名管理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向社会提供标准规范的地名信息。要把规范地名与保持地名的稳定性统一起来,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要努力提高地名的文化品味和知识含量,努力体现先进文化的要求。民政部正在修订《地名管理条例》,制定有关地名用字读音、拼写译写标准,研究制定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名的地方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不断提高地名服务管理法制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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