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遵守资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资金建设效益。

第三章 考核与认定

  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国家重点学科的自我评估和检查,及时总结建设中的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改正。

  第十四条 教育部对国家重点学科实行抽查和定期考核。考核工作采取同行专家评议、实地检查等方式。

  第十五条 教育部在对国家重点学科考核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将重新确定为国家重点学科;对建设成效差、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淘汰。

  第十六条 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的增补,将与国家和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相结合,经地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选优推荐并通过专家评审后增补。对在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科,经教育部考核后,可特批为国家重点学科。

  第十七条 教育部在国家重点学科考核的基础上,从符合条件的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中,按照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定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

第四章 管理与职责

  第十八条 国家重点学科实行国家、主管部门(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所在单位三级建设与管理体制,逐步加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统筹力度。

  第十九条 教育部是国家重点学科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和宏观调控,在执行有关学科建设项目时,对国家重点学科给予倾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国家重点学科总体发展的规划。

  2.制定国家重点学科发展的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

  3.负责国家重点学科的确定、评估、考核和撤消。

  4.筹措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部门(地区)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部门,应将本部门(地区)内的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纳入本部门(地区)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实施建设与管理。主要职责是: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