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一人公司的规范问题。外商独资的公司适用《
公司法》一人公司有关规定问题,对外商独资的公司影响较大。尤其在当前以外商独资公司的形式申请设立登记的比例越来越大的趋势下,地方工商局、外商独资企业对此问题尤为关注。一人公司形式的确定和相关限制性规定的配套措施,体现了我国《
公司法》顺应时代发展趋势,鼓励投资和维护交易安全的双重立法目的。外商独资的公司适用《
公司法》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是法律适用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对
外资企业法的必要补充。据此,《执行意见》明确:以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
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符合《
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对外投资限制的规定。这一条款包含了以下几层涵义:一是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二是外国自然人在中国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不受限制;三是外国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对外投资时不得再采取一人公司的形式;四是一人有限公司的出资期限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实行分期缴付。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外商独资的公司维持不变,但其变更注册资本和对外投资时,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二、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组织机构问题。《执行意见》根据《
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对不同类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组织机构做了更为明确的区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需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作为权力机构,公司的其他组织机构由公司章程依法规定;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
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组织机构。各地对这一条款是否要求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监事会理解不一致,需要重点加以说明。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只有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由此可以看出,监事制度是《
公司法》强制要求设立的,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对此并没有另外规定,因此,根据法律适用原则,所有类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应当设立监事制度,而对于监事制度的组织形式(监事会还是监事)、产生方式(选举还是委派)、任期、职权等具体事宜可以由公司章程根据各自公司的情况进行规定。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是否对章程进行修改,公司登记机关不宜做强制要求,可由公司自行决定,如果修改则报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