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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


  为了准确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持我国利用外资法律和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提高外商直接投资准入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执行意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形式、登记申请期限、审批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出资方式、出资监管、境内投资、办事机构的地位、涉及出资的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意见。《执行意见》是国家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方面的有力举措,是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协调配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也是外资登记管理系统努力进取、开拓创新的积极成果。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各地把《执行意见》的学习贯彻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与外资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把外资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到新的法律要求上来。与此同时,各地在学习贯彻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问题,需要统一理解和认识。在此,我们结合对《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对各地提出问题比较多的《执行意见》条款进行以下解读,供各地在进一步学习贯彻《执行意见》过程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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