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庭院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庭院绿化管理,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和在京中央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办公区和住宅小区的庭院绿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庭院绿化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绿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部门、本单位庭院绿化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绿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归口管理本部门、本单位下列工作:
(一)制定庭院绿化规划;
(二)编制、审核庭院绿化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
(三)组织管理庭院绿化新建和改建项目;
(四)与养护管理单位签订责任书,落实养护责任;
(五)协调地方相关单位,处理庭院绿化的有关事宜;
(六)协调、指导物业管理部门,监督和检查庭院绿化工作;
(七)评审在京直属单位庭院绿化规划设计方案,评比、表彰直属单位的绿化工作;
(八)完成上级绿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庭院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本部门发展计划。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绿化办公室归口管理所属单位庭院绿化总体规划,评审新建办公区及居住小区绿化规划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规划设计,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及绿化规划用地或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区日常绿化养护管理经费标准按北京市规定的绿化养护费用标准执行。部门、单位自管或共管小区的绿化养护管理经费由房屋产权单位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