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格中介机构管理。《实施意见》提出,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为军工企业改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在进行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时,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因此,必须在其资质、信誉、能力,尤其是保密方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国防科工委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资质认证和保密管理工作。
(八)切实维护稳定大局。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好企业改革与职工可承受程度之间的关系,加强对改制军工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改制措施,帮助解决职工群众的困难,确保企业改制重组稳妥推进。
三、认真学习,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改制工作
(一)认真学习和理解《实施意见》和《通知》精神。军工企业改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国防科技工业全行业要加强对《实施意见》和《通知》精神的学习,准确理解和掌握《实施意见》和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以调整和优化产权结构为重点,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积极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要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军工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形成有利于推进军工企业改制的良好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服务水平。国防科工委和各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要加强对军工企业改制工作的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及时了解并掌握军工企业改制情况,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尽快清理和修订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加紧制定企业改制、投资、保密、军工设备设施等方面的相关办法,完善具体措施,进一步规范政府依法行政行为。严格执行军工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确保军工国防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保证军品科研生产任务顺利进行。加强对军工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军工企业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改制、设立新的军工企业、公开发行证券以及违反军工设备设施管理规定的,要加大查处力度。
(三)各军工集团公司和军工企业要按照《实施意见》和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规范改制行为。改制军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军工企业改制的各项工作程序。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内部改革,切实增强军工企业活力。建立军工企业改制重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军工集团公司应及时将所属企业改制重组实施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要充分尊重职工民主权利,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改制,认真执行职工安置、职工经济补偿金支付等相关规定,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