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军工国防资产的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和修订后的公司法提出,要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国防法》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确定国防资产的规模、结构和布局,调整和处分国防资产。未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或者授权的机构批准,不得改变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的。军工企业及接受国家投资的非军工企业改制中凡资产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必须严格执行军工企业改制、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报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法定程序实施。
(三)建立军工设备设施有偿使用制度。《实施意见》提出,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按此规定,对于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军工设备设施、国防专利权等资产,改制后企业确需使用的,按照有偿使用原则,可采取租赁等使用方式。国防科工委将按照《实施意见》及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加强对军工企业公开证券发行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强化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权,增加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证券发行交易的预先披露等新制度,完善了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为企业公开证券发行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随着军工企业改革步伐的加快,将会有更多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公开证券发行,这符合企业改革的发展方向。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证监发[2000]16号)的规定,国防科工委对从事军品科研生产企业的上市融资行为负有管理职责。因此,军工企业和接受国家投资形成军工国防资产的非军工企业涉及申请证券发行的,须经我委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确保调整后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和布局。重组后的单位,凡涉及保留能力的,应严格执行中央专委确定的《国防科技工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调整方案》,保留能力的纲领和范围不得变动。
(六)军工科研院所改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军工科研院所的改革,凡涉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鉴于目前相关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军工科研院所改革等事项,应在军工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财政部相关管理办法出台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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