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进口纸到货验收结算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

进口纸到货验收结算办法
 (1982年6月9日国家出版局发布)


  为健全进口纸到货验收制度,明确划分各有关方面的责任、义务,以利于配合协作。根据国家出版局转发《关于进口纸实行统一调度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出版局纸张供应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办理进口纸定货,了解国外装船交货情况,安排变更分运和结算纸款等事项。新港到货公司派驻港员负责办理;上海、黄埔、青岛三个港口的到货,分别委托上海出版物资公司、广东省出版公司和山东省出版局印刷物资供应站代办(以下简称:代办单位)。公司和代办单位之间业务联系,按照《进口纸接运工作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出版局下达的分配指标和代印任务,作出具体的供货安排后,应书面通知用纸单位(为简化手续不另签订合同);用纸单位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通知10天内正式以书面提出,可以另行协商。如在10天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公司的供货安排即起到供货合同的作用。到货时不得拒绝收货和拒付纸款。
  第三条 为便于用纸单位作好收货付款的准备,公司业务科在预计的到货期前填写“进口纸分运计划通知单”通知港口办理分运时,应同时寄一联给用纸单位,做为到货“预报”。代办单位(新港为“公司”,下同)在轮船抵港靠岸时,应填写“进口纸卸船发货通知单”寄交收货单位,作为到货“确报”。
  第四条 收货单位到车站提货办理交接时,应按照铁路运单所填的件数(运单如未写件数,应要求车站按实卸件数编写记录,通知代办单位)当场点验清楚。如有溢、短,应由车站编写记录,在到货10天内把这批纸每一车的货票(运单)连同车站记录挂号寄交代办单位查询并抄告我公司进口科,以便于全面核对。
  第五条 按照《纪要》第三条规定,公司在开始卸船发货时,即按计划拨供的数量,一次向用纸单位托收纸款。收货时如发现溢短和残破雨湿事项,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拒付纸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