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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用纸申请、分配、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

新闻出版用纸申请、分配、管理办法
 (1980年10月7日国家出版局发布)


  为了加强新闻出版用纸的计划管理,进一步做到计划用纸、合理用纸和节纸用纸,特制订本办法。
  一、分配范围
  (一)统一分配的新闻出版用纸品种为新闻纸、凸版纸、字典纸(包括薄凸版纸)、双面胶版纸(包括相纸、画报纸、凹版纸)、单面胶版纸、铜版纸、书皮纸、花纹封面纸以及封面板纸等9种。
  (二)下列出版物用纸,属于统一分配范围:
  1.经中央宣传部批准出版的报纸。
  2.经中央或国务院各部委,省、市、自治区批准出版并在所在省、市、自治区出版行政机关登记的杂志。
  3.经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核准成立的出版社出版的书籍、课本(不包括学校讲义用纸)和图片。
  (三)凡出版上述出版物并在银行开户的报社、出版社、杂志出版单位(简称出版单位),均为新闻出版用纸申请单位。
  (四)军队系统以及对外宣传机构出版的报纸、杂志、图书用纸,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分配范围。
  二、申请手续和程序
  (五)申请用纸时,应填写《新闻出版用纸申请表》(格式另定)。申请的用纸只限于本单位承担的出版任务,即报社申请报纸用纸,出版社申请图书、杂志用纸,杂志出版单位申请杂志用纸。
  (六)中央级出版单位用纸,向国家出版局申请;在地方的中央级出版单位(包括分社)、中央各部委批准在地方出版的全国性杂志的出版单位和地方出版单位用纸,向省、市、自治区出版局申请,由省、市、自治区出版局汇总平衡后,报送国家出版局。
  (七)中央级报纸、杂志分区造货用纸以及中央级出版社委托地方代印的图书用纸,由中央级出版单位申请;地方出版社承担统一安排的分印图书(盈亏归地方出版社)用纸,则由地方出版社申请。
  三、计划的编制和核定
  (八)申请用纸的出版单位,必须按本办法(六)规定的程序,向出版行政机关报送出版计划和用纸计划。
  报纸、杂志的刊期、开张(开本)页数、出版单位等如有变动,应经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报出版行政机关备案(报国家出版局和所在省、市、自治区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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