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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与会同志通过对当前查处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深入讨论,对几个重要的应当解决的政策、法律界限问题有了较明确的认识。
  1.关于“非法出版物”的含义。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对非法出版物的含义作了明确规定:
  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非法出版物。
  非出版单位编印、翻录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的资料性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须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或省以上(含省级)音像管理机关核准并发给准印证,方可印制;否则,所印制的出版物,亦视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规定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以出版物本身是否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为依据。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定,只有经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审批登记、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出版单位,才是合法出版单位。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均是非法出版物。这类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
  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
  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除上述非法出版物外,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也是非法出版物;即使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具有淫秽、反动内容的出版物,也应视为非法出版物。
  2.关于当前查处的重点对象。与会同志认为,在当前依法查处非法出版活动中,应重点查处以下几种犯罪分子:
  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从事淫秽出版物的制作、贩卖、传播的犯罪分子;
  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量出版、印制、发行、销售内容淫秽、反动的非法出版物的犯罪分子;
  以从事非法出版活动为常业、获取非法收入数额巨大的犯罪分子;
  非法出版活动集团的首要分子;
  从事非法出版活动屡教不改,特别是曾受到处罚仍不悔改,继续搞非法出版活动的犯罪分子。
  与会同志强调,在查处工作中,一定要十分注意区分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而判断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根本标准,就是看其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于那些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非法出版活动,原则上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改革中出版的新鲜事物,则要加以保护、扶植。总之,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注意掌握政策界限,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以达到打击少数严重不法分子,教育大多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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