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轻工业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1987年7月30日 (87)新出发字第497号)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65号文件),现就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立即行动起来,从速建立领导机构或联席会议,抓好此项工作。尚未设置新闻出版管理机构的地市县要以文化管理、广播电影电视部门为主,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抓好此项工作。
二、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65号文件,特别要注意把文件传达到乡镇集体和个体印刷装订企业、书报刊发行网点及音像出版物复制、播放、销售单位和个人,务使社会上所有应该知道的单位和个人都知道,认清非法出版活动的危害性和查处非法出版活动的重大意义。
三、在这次集中行动中,各地要从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以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的检查队伍,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使这次打击非法出版活动能够坚决、妥善地进行。与此同时,各地要通过实践,逐步建立起一支能够担负日常监督管理任务的队伍。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要编印(或翻印新闻出版署所发的)非法出版物目录,其中反动、淫秽的出版物要单列,以供各级管理、检查、监督人员和有关人员在查处非法出版活动时参考。有争议的出版物,可报新闻出版署和广播电影电视部鉴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举办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内部展览,以加深对非法出版活动严重性的感性认识,推动查处非法出版活动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