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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书店图书发运工作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号-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3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26日)废止

新华书店图书发运工作办法
 (1984年4月文化部发布)

  一、总则
  (一)图书发运工作,是图书出版发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出版后,必须经过发运才能实现销售。做好图书发运工作,才能顺利完成图书发行任务,发挥图书的宣传教育作用。各级新华书店都要十分重视图书发运工作。
  (二)图书发运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面向基层为销售服务。
  (三)图书发运工作包括发运、中转、二级分发和收货各环节,新华书店图书发运网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
  1.发运店:指办理图书发运工作的书店,包括自办发运工作的发货店、专业的图书储运公司和受发货店委托代发的书店(印刷厂)。市、县书店调出图书和退书,也属发运工作,均需按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
  2.二级分发店:指担负一定地区市县书店图书分发工作的书店,一般为这一地区铁路线上的地市书店。
  3.中转店:指不宜实行和暂未实行二级分发地区担负图书转运工作的书店。
  4.收货店:指直接进货收书的市县书店(市县的建制、撤并,以《国务院公报》为准)。发运店原则上只办理对市县书店发货。
  (四)对图书发运工作总的要求是:安全、准确、迅速、经济。图书发运工作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健全岗位责任制,大力推行经营责任制,提高发运工作质量,加快发运速度,合理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五)图书发运工作要发扬社会主义协作精神,加强全局观点。发运店、二级分发店、中转店、收货店都要积极主动、相互配合,并与交通部门密切联系,加强协作。
  二、包装发运
  (六)图书出版收进时,发运店应按照有关领导部门制订的图书印刷质量和出厂包装标准及出版社签发的样书检验质量,合格的方可收书。
  (七)发运店发运图书要按照新华书店总店制订的《新华书店图书运输包装规格标准》的要求:数量准确,包装牢固,运输标志和包装单据清楚完备。发运的图书与同批书的各种票据相关项目,必须货票一致。发运图书应有完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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