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文化部关于开展协作出版业务的补充通知
(1985年5月2日)
协作出版是出版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对补充当前出版力量的不足,繁荣图书出版有积极作用。为了使其逐步完善,我部曾下达《
关于在协作出版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的通知》,对协作出版的基本要求作了规定。根据这一段执行的情况,为了使协作出版更加健康地发展,有必要再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要端正指导思想。出版单位和供稿单位,都应十分明确,协作出版的目的是为了调动社会力量,使出书慢的问题有所缓和。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决不能不顾图书质量,把协作出版作为开辟财源的捷径。
二、协作出版应着力安排出版社力量不足的各类学术性著作,以及社会急需的推广科研成果的读物,有利于发展生产的新科学技术的普及读物。此外,还可适当安排一些专业面窄、印量较少、但在教学、科研上确有需要的品种。超出以上范围的品种,不要安排协作出版。
三、协作出版的供稿单位,必须是有条件完成协作出版要求的国家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教育、科研单位。供稿单位应对所供稿件加以审阅。出版社凭单位公函接受稿件,签订合同。出版社不接受个人和集体的协作出版业务。
四、出版社对协作出版的图书全面负责。出版社必须严格执行文化部规定,切实负责对协作出版书稿的终审和终校。不经出版社终审签字,不得发稿。出版社不认真负责进行终审,让供稿单位以出版社书号出书,出版社借此收钱,是“卖书号”错误行为。
五、供稿单位应严格遵守出版行政管理和版权管理的规定,不得一稿两投、否则,供稿单位应对后果负责,并赔偿给出版社造成的经济损失。出版社与供稿单位签订的合同,应按文化部有关规定对此提出明确要求。
六、协作出版必须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安排。供稿单位不得任意将正常投稿、约稿改为协作出版。不属于按规定进行协作出版的,供稿单位只能按规定取得稿酬,不应在经济上另行向出版社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