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县公安局能否对治安管理
处罚案件进行“二裁”问题的批复
(1988年1月25日)
甘肃省公安厅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县公安局能否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进行“二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商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现批复如下:
在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过程中,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派出所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所作裁决的,应当向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提出申诉,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可以行使申诉裁决权。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对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所作的申诉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