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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暂行标准[失效]

  十七、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必须装有电源总开关。
  第二十三条 车身部分
  一、车身应周正,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小于二十毫米,绞接车身绞接部分不得有明显的凸起及塌陷。
  二、车身两侧不准有超出车身外廓的凸出物(后视镜及转向灯除外)。
  三、车身蒙皮平整,线条流畅,门缝严密,漆色整洁,无锈污。
  四、车身颜色要协调,不影响安全及观瞻,除消防车外,其它车辆禁用全红色。
  五、各种车辆前、后部应分别设置适用的牌照座,前牌照座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后牌照座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六、后视镜
  1.机动车左、右两侧及驾驶室内应各装一面后视镜(摩托车可只在左侧装一面)。
  2.大型平头车在前面还应装一只能看清车前部情况的下视镜。
  3.镜面中的影像不得扭曲、畸形。
  4.后视镜安装位置、角度适宜,应能使驾驶员看清车身侧后方五十米以内的交通情况。
  七、挡泥板
  1.各种车辆(含挂车)车轮的后部均应设置有效的挡泥板。
  2.挡泥板的宽度不得小于车轮的宽度,下端应低于车轮中心线。
  八、安全防护装置
  大型货车、挂车(载质量三吨以上)的前后桥及机挂车之间车身两侧,均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九、机动车的门窗要闭合严密,开关自如,应装用安全玻璃。
  十、机动车的燃油箱不得设于车身左侧。
  燃油箱、蓄电池、排气管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三百毫米。燃油箱的加油口不得设于车厢内。
  排气管应从左侧或尾部向斜下方引出。
  十一、客车车厢应整齐清洁,密封良好;座椅牢靠,扶手齐全;行车中无松旷、异响及车内尘土飞扬现象,雨天不漏雨,车内地板平整防滑,第一级踏步高度不大于四百毫米。
  十二、摩托车的客座应设座垫、扶手、脚蹬。
  十三、货车车厢前部要安装比驾驶室高一百毫米的安全架(自卸车除外),车厢应整齐,厢板无破损变形,挂钩完好有效,行驶中无松旷、异响。
  十四、客车、无轨电车、厢式货车除驾驶室门、安全门外,不准在其车身左侧开设车门。
  十五、安全门
  核定载客超过四十人,且车身右侧仅有一个车门的客车,在车身左侧应设安全门。
  十六、安全带及安全枕
  规定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的客车,司机及乘客座椅上均应装置安全带及安全枕。
  第二十四条 驾驶室及其设备部分
  一、驾驶员座椅要舒适,前、后可调整,各操作机件布置合理,操作方便,具体尺寸可参照机械工业部标准JB2667-80《载重汽车驾驶员操作位置尺寸》要求。
  二、驾驶室视线良好。
  三、前风挡玻璃必须采用透明度良好的安全玻璃,不得有眩目的波纹、气泡等缺陷,不能使用有机玻璃。
  四、驾驶室要有通风、保暖、风挡除霜装置。
  五、风挡玻璃左、右两边要装有灵敏有效的自动刮水器(有驾驶室的三轮摩托车可只装一个)。
  六、驾驶室内应设有遮阳装置。
  七、驾驶室内的噪音
  1.小型汽车不超过八十分贝(A)。  
  2.大型汽车、摩托车不超过八十五分贝(A)。
  3.专用机械、拖拉机等不超过九十分贝(A)。
  4.测试方法按国家标准GB1496-79《机动车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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