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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暂行标准[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1987年9月21日 实施日期:1987年9月21日)废止

城市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暂行标准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自九月一日起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保障交通安全,提高城市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特制定本标准。
  所有的车辆制造、改装、修理厂、车辆使用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标准。
  本标准由各城市公安车辆管理所组织实施,遇有本标准未规定的情况,各城市公安车辆管理所可参照本标准,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二条 名词定义
  一、大型汽车:总质量大于四千五百公斤或总长度超过六米或乘员达二十人(含)以上的汽车。
  二、小型汽车:总质量四千五百公斤(含)以下、总长度六米(含)以下、乘员不足二十人的汽车。
  三、专用汽车:有专门设备且有专项用途的汽车,包括扫地汽车、仪器车、邮政车、汽车吊车等。
  四、特种车:有特殊专门用途的紧急用车辆,包括消防汽车、救护汽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交通事故勘查车。
  五、有轨电车: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行驶在轨道上的车辆。
  六、无轨电车: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装有轮胎式车轮的车辆。
  七、电瓶车:以电动机驱动,以电瓶为电源的车辆。
  八、三轮摩托车:总质量在七百五十公斤以下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九、二轮摩托车: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大于或等于五十立方厘米,最大设计车速超过五十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十、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小于或等于五十立方厘米,供单人乘骑,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五十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十一、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为二十马力(含)以上的方向盘式拖拉机。
  十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小于二十马力的方向盘式拖拉机。
  十三、手扶拖拉机:用手把操纵转向的轮式拖拉机。
  十四、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设计行驶速度在十公里/小时以上,装有充气轮胎,可以在道路上自行行驶的专用机械。
  十五、全挂车:本身无动力,独立承载,依靠其它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十六、半挂车:本身无动力,与主车共同承载,依靠主车牵引行驶的车辆。
  第三条 车辆的外廊尺寸限界
  一、汽车:应符合国家标准(GB1589-79)规定,即不超过如下尺寸限制:
  1.总高四米;
  2.总宽(不包括后视镜)二点五米;
  3.总长:
  (1)载重汽车(包括越野载重汽车)十二米;
  (2)公共汽车十二米,铰接式公共汽车十八米;
  (3)牵引车拖半挂车十六米;
  (4)汽车拖带挂车二十米。
  二、无轨电车:参照公共汽车外廊尺寸执行。
  三、方向盘式拖拉机拖带挂车不超过如下尺寸限制:
  1.总长不超过十米;
  2.总宽不超过二点五米;
  3.总高不超过三点五米。
  第四条 车辆的轴荷不超过十吨;轮荷不超过五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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