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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6月3日 实施日期:1996年6月3日)废止

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自九月一日起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需要,改革驾驶员考试工作,统一考试标准,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行车素质,保证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遇有本办法未规定的情况,属于地区性的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自行规定。
  第二条 报考机动车驾驶员的条件
  一、年龄:报考大客车、无轨电车者二十至四十周岁;报考轻便摩托车者十六至五十五周岁;报考其他车类者十八至五十周岁。
  二、文化程度:初中毕业以上。
  三、身体条件:
  1.身高:驾驶大型汽车须身高一百五十五厘米以上,驾驶其它车种须身高一百五十厘米以上。
  2.视力:两眼均为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矫正前必须达到0.4以上)。
  3.辨色力:无赤绿色盲、色弱。
  4.听力:左、右耳距音叉五十厘米能辨清声音方向。
  5.心、肺、血压正常。
  6.无妨碍驾驶机动车的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被判刑或劳动教养未满期者,被吊销驾驶证未满一年者或其他不宜做驾驶工作的,不得报考驾驶员。
  第三条 学习驾驶机动车的规定
  一、申请学习驾驶机动车者,应凭单位和个人身份证明,填写《驾驶员登记表》,进行体格检查,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合格后,发给《机动车学习驾驶证》。
  《机动车学习驾驶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二、学习驾驶员只准学习驾驶一种车型。除经批准的公共汽车部门外,不准直接学习驾驶大客车。
  三、教练员必须具有教练车型三年或五万公里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四、学习驾驶大客车的,教练车必须选择车长在八米以上的车型;学习驾驶大货车的,教练车必须选择车长在六米以上的车型;其余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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