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配民用爆破器材购销管理规定
(一九八四年五月九日国家物资局、兵器工业部、公安部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配民用爆破器材的购销管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配民用爆破器材是国家计委平衡分配和管理的物资,由国家物资局负责供应和销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统配民用爆破器材是指列入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目录的硝酸铵类混合炸药(包括铵梯炸药、铵油炸药、浆状炸药、水胶炸药、乳化炸药)、胶质炸药、震源药柱,工程雷管(包括火雷管、瞬发电雷管、秒延期电雷管、毫秒延期电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包括非电导爆管、各种非电导爆雷管),工业梯恩梯、黑索金。具体品种的增减,将根据情况由国家计委确定。
试产试用的新产品的销售,产需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后,经兵器工业部审批签章生效。
第二章 统配民用爆破器材的申请分配
第四条 统配民用爆破器材的长远和年度平衡、分配计划,由国家物资局统一编制,报国家计委审批后下达。
第五条 凡使用统配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按现行物资分体配制提报申请。
中央申请部门的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方企业、中央非申请部门的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中央申请部门所属单位在限额(见附表)以下的需要,中央申请部门(不包括总参工程兵部)在云南、新疆的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局(或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自产自用的厂点,应按企业隶属关系提出申请,纳入国家分配计划。
第六条 中央申请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局(或物资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统配民爆器材管理工作。计划方面要搞好定额管理,核定合理周转库存,认真核实需要。分配计划一经确定,要认真执行。
年度分配计划当年有效,未执行部分不予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