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器材质量分等管理办法
(一九八三年七月七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检查评定消防器材的质量水平,鼓励企业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更多的质量好、效益高的消防装备。根据国家经委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及其有关《补充规定》的精神,结合消防器材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上的重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等级的评定,以技术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制造质量、试验报告和实际使用效果为依据。按质量水平分为合格品、一等品、优等品。
被评为部优等品的产品,又符合国家优质品条件,可按国家经委计划的安排,申报国家质量奖。
部级的质量荣誉是公安部优等品。最高质量荣誉是国家质量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消防器材质量监督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生产企业,对消防器材质量等级的考核与评定以及行业产品质量检查评比。
二、分等的条件
第四条 合格品
1.产品性能、精度等质量指标达到标准规定要求,并能确保安全、可靠。
2.零部件的制造质量要符合图纸、工艺和标准要求,材质符合技术标准规定。零部件的关健部位项次抽查合格率和主要部位项次抽查合格率达到行业规定的合格品要求。易损件及配套件保证主机达到合格品水平,并能保证互换。
随机应带的附件齐全。技术文件完备,内容与实物相符。
3.产品的装配质量符合标准规定,外观良好。
第五条 一等品。
1.产品质量要具备合格品的全部条件。
2.产品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批量生产(至少不能低于一年),经过使用验证质量指标稳定可靠。
3.产品部分主要性能指标,优于标准规定的要求。
4.零部件的关键部位项次抽查合格率和主要部位项次抽查合格率达到行业规定的一等品要求。附件、配套件能保证主机达到一等品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