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2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但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措施以及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时,其新风管道可不受此限。
垂直风管应设在管道井内。
第7.2.3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回风总管,在穿越机房和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的隔墙、楼板处以及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支管上均应设防火阀。当其易熔环或其它感温、感烟等控制设备一经作用,防火阀应能顺气流方向自行严密关闭,并应设有单独支吊架等防止风管变形而影响关闭的措施。
易熔环的作用温度宜为70℃。
第7.2.4条 厨房、浴室、厕所等的机械或自然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
第7.2.5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非燃材料制成。
第7.2.6条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非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前后各80厘米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非燃保温材料。
第7.2.7条 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
穿过防火墙、变形缝两侧各2米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材料。
第八章 电气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8.1.1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一类建筑应按现行的《电力设计规范》规定的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建筑的上述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的两回线路要求供电。
注: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
第8.1.2条 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
第8.1.3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8.1.4条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不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厘米;明敷时必须在金属管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
第二节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8.2.1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
一、疏散楼梯(包括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二、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自备发电机房;
三、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场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四、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
第8.2.2条 建筑物(二类建筑的住宅除外)的疏散走道和公共出口处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第8.2.3条 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勒克斯。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的火灾事故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第8.2.4条 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太平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标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米。
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三节 灯具
第8.3.1条 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瓦及100瓦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第8.3.2条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装置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第四节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第8.4.1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一类建筑的可燃物品库、空调机房、配电室;
二、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百货楼、财贸金融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三、电信楼、广播楼、省级邮政楼的重要机房或房间;
四、重要的图书、资料、档案库,贵重设备间,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等。
第8.4.2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消防控制室,其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信号和安全疏散指令;
二、控制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装置、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和电动的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等;
三、显示电源运行情况等。
附录一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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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词 │曾用名词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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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按规定的火灾升温曲线,对建筑构件进行耐火试 │
│ 耐火极限 │ │验,从受到火的作用起,到失掉支持能力或发生穿透 │
│ │ │裂缝或背火一面温度升高到220℃时止,这段时间 │
│ │ │称为耐火极限,用小时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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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用非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非燃烧材料系指在空 │
│ 非燃烧体 │ │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 │
│ │ │的材料。如钢铁和砖、石等建筑材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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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非│
│ 难燃烧体 │ │燃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难燃材料系指空气中受到火烧│
│ │ │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
│ │ │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如经过防火处理的木材和│
│ │ │刨花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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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用可燃材料做成的构件。可燃材料系指在空气中 │
│ 燃烧体 │ │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 │
│ │ │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如木材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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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 │
│ 地下室 │ │高一半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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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 │
│ 半地下室 │ │高1/3,且不超过1/2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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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凡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 │
│ 安全出口 │ │的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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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散出口 │ │ 安全出口和房间连通疏散走道或过厅的门 │
│ │ │ │
├──────┼─────┼────────────────────────┤
│ │ │ 用非燃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厘米的 │
│ 挡烟垂壁 │ │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的挡烟垂壁,火灾时因 │
│ │ │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起到 │
│ │ │阻挡烟气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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