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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公安部关于颁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第5.2.8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底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能直通室外,如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在底层应设分隔设施和明显标志。
  第5.2.9条 每层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米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但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5.2.9的规定。
  
  表5.2.9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米)
<font size=+1>
┏━━━━━━━━━━┯━━━━━━━━┓
┃建筑物名称     │楼梯宽度    ┃
┠──────────┼────────┨
┃医院        │1.30    ┃
┠──────────┼────────┨
┃住宅        │1.10    ┃
┠──────────┼────────┨
┃其它建筑      │1.20    ┃
┗━━━━━━━━━━┷━━━━━━━━┛
</font>

  第5.2.10条 室外楼梯可作辅助防烟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90厘米(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倾斜度不应大于45度。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米。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非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小时。在楼梯周围2米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第三节 消防电梯

  第5.3.1条 下列建筑物应设消防电梯:
  一、一类建筑;
  二、塔式住宅;
  三、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四、高度超过32米的其它二类建筑。
  第5.3.2条 设消防电梯的建筑物,其高层主体部分最大楼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时,应设一台;超过1500平方米但不超过4500平方米时,应设两台;超过4500平方米时,应设三台。消防电梯宜分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第5.3.3条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于于6平方米,与防烟楼合用的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
  二、消防电梯的前室宜靠外墙,在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米的通道通向室外;
  三、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小时的墙隔开。如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四、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五、消防电梯应设有电话及消防队专用的操纵按钮;
  六、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第六章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高层民用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第6.1.2条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有可靠的取水设施。
  第6.1.3条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备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应保证不小于10米水柱(从地面算起)。
  注: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第二节 消防用水量

  第6.2.1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建筑物内设用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和泡沫等灭火设备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第6.2.2条 建筑物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2.2的规定。
    
  表6.2.2   消火栓给水系统用水量
<font size=+1>
┌─────┬─────┬─────────┬──────┬──────┐
│     │建筑高度 │消防用水量(升/秒)│每根竖管最小│每支水枪最小│
│建筑物名称│     ├────┬────┤      │      │
│     │(米)  │ 室外 │ 室内 │流量(升/秒)│流量(升/秒) │
├─────┼─────┼────┼────┼──────┼──────┤
│     │≤50  │15  │10  │10    │5     │
│普通住宅 │>50  │15  │20  │10    │5     │
├─────┼─────┼────┼────┼──────┼──────┤
│     │     │    │    │      │      │
│医院、电信│≤50  │20  │20  │10    │5     │
│楼、广播楼│     │    │    │      │      │
│、高级住宅├─────┼────┼────┼──────┼──────┤
│、教学楼,│     │    │    │      │      │
│普通的旅馆│     │    │    │      │      │
│、办公楼、│     │    │    │      │      │
│科研楼、图│     │    │    │      │      │
│书楼、档案│     │    │    │      │      │
│楼、省级以│     │    │    │      │      │
│下的邮政楼│>50  │20  │30  │15    │5     │
│等    │     │    │    │      │      │
├─────┼─────┼────┼────┼──────┼──────┤
│百货楼、展│     │    │    │      │      │
│览楼、财贸│     │    │    │      │      │
│金融楼、高│≤50  │30  │30  │15    │5     │
│级旅馆,重│     │    │    │      │      │
│要的办公楼│     │    │    │      │      │
│、科研楼、├─────┼────┼────┼──────┼──────┤
│图书楼、档│     │    │    │      │      │
│案楼,省级│     │    │    │      │      │
│邮政楼等 │>50  │30  │40  │15    │5     │
└─────┴─────┴────┴────┴──────┴──────┘
</font>

  注: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且每层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百货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高级旅馆和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省级邮政楼等,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均可按本表减少5升/秒。
  第6.2.3条 建筑物内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用水量,按30升/秒计算,但自动喷水头总数少于30个、计算的水量少于30升/秒时,可采用实际用水量。

第三节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第6.3.1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
  第6.3.2条 高层民用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设消防水池:
  一、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建筑的住宅除外)。
  第6.3.3条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百货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省级邮政楼、高级旅馆和重要的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的火灾延续时间按3小时计算;其它建筑物按2小时计算。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水量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小时计算。
  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连续送水的条件下,计算消防水池容量时,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
  消防水池宜分设成两个。
  第6.3.4条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取水口与被保护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并不宜大于100米。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量的技术措施。
  第6.3.5条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定第6.2.2条规定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15升/秒。
  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道路均匀布置。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大于2米,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米,但不宜大于40米。在此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第四节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第6.4.1条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引入管应仍能保证消防流量和水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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