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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公安部关于颁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在变形缝内不应敷设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如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非燃材料套管,并应采用非燃材料将套管两端空隙紧密填塞。

第五章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的住宅除外:
  一、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和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合用)的塔式住宅;
  二、每个单元设有一座疏散楼梯,且从第七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注:公共建筑中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如设有防火门连通,且其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地下室除外)面积的1.4倍时,该防火门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第5.1.2条 建筑物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 5.1.2  安全疏散距离
<font size=+1>
┌──────────┬───────────────┐
│          │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 │
│          │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米) │
│  建筑物名称   ├───────┬───────┤
│          │位于两个安全出│位于袋形走道两│
│          │口之间的房间 │侧或尽端的房间│
├────┬─────┼───────┼───────┤
│    │     │       │       │
│    │病房部分 │  24   │  12   │
│医院  ├─────┼───────┼───────┤
│    │     │       │       │
│    │其他部分 │  30   │  15   │
├────┴─────┼───────┼───────┤
│          │       │       │
│教学楼、旅馆、展览楼│  30   │  15   │
├──────────┼───────┼───────┤
│其 它 建 筑   │  40   │  20   │
└──────────┴───────┴───────┘
</font>

  注:①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当小楼梯设在户外时,应从户门算起,设在户内时,应从最远的房门梯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
  ②位于两座疏散楼梯之间的袋形走道(如下图)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安全疏散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a+2b≤c
  a-一般走道与位于两座楼梯之间的袋形走道的中心线交叉点至较近楼梯间门的距离;
  b-两座楼梯之间的袋形走道端部的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一般走道中心线交叉点的距离;
  c-两座楼梯间或两个外部出口之间最大允许距离的一半,即本表规定的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房间的安全疏散距离。
  第5.1.3条 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商场营业厅等,由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米;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不宜超过15米。
  第5.1.4条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时,也可设一个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米,如房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时,门的净宽可适当减少。
  第5.1.5条 建筑物各层走道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米计算,建筑物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米计算,但外门和走道的最小宽度均不应小于表5.1.5的规定。
      
  表5.1.5    外门和走道的最小宽度(米)
<font size=+1>
┏━━━━━━━━━━┯━━━━━━━━━━┯━━━━━━━━━━━━━┓
┃          │  建筑物的每樘  │   走 道 净 宽   ┃
┃   建筑物名称   │          ├──────┬──────┨
┃          │  公用外门净宽  │ 单面布房 │ 双面布房 ┃
┠──────────┼──────────┼──────┼──────┨
┃  医  院    │1.30      │1.40  │1.50  ┃
┠──────────┼──────────┼──────┼──────┨
┃  住  宅    │1.10      │1.20  │1.30  ┃
┠──────────┼──────────┼──────┼──────┨
┃  其它建筑    │1.20      │1.30  │1.40  ┃
┗━━━━━━━━━━┷━━━━━━━━━━┷━━━━━━┷━━━━━━┛
</font>

  注:跃廊式和通廊式住宅,其单面布置房间的走道出垛处的净宽度不应小于90厘米。
  第5.1.6条 建筑物内设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厅内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60厘米计算,但边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80厘米,其它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米;
  二、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走道各自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65厘米,除梯地面应按每100人不小于80厘米计算。但疏散出口和走道净宽均不应小于1.4米;
  三、疏散出口靠近门口1.4米内不应设踏步,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四、观众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但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90厘米时,可增至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第5.1.7条 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其相邻分区之间的墙上的防火门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设有一个能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二、房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门;
  三、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米计算。
  第5.1.8条 建筑物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米时,应设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设施,但设有排烟设施和事故照明者除外。
  第5.1.9条 建筑物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
  第5.1.10条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的防护挑檐。

第二节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第5.2.1条 一类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建筑(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除外),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或阳台、凹廊等;
  二、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
  三、楼梯间的前室应设防烟或排烟设施;
  四、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注:利用阳台或凹廊进行自然排烟时,不应设置外窗,如必须设置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1.3条对外墙排烟窗的规定。
  第5.2.2条 建筑高度不超过32米的二类建筑(单元式住宅除外)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梯间应靠外墙,并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二、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三、楼梯间的底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注: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设防烟楼梯间。
  第5.2.3条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二、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应设封闭楼梯间;
  三、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第5.2.4条 通廊式住宅,不超过十一层的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第5.2.5条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内不应设烧水间、可燃物贮藏室、可燃气体管道、易燃或可燃液体管道和影响疏散的突出物等。
  第5.2.6条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且底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度,且每级离扶手25厘米处的踏步宽度超过22厘米时,可不受此限。
  第5.2.7条 建筑物通向屋面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第一款的规定和顶层为外廊的通廊式住宅除外),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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