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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明确“贵重药材”品种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明确“贵重药材”品种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国发〔1981〕3号文件《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中,将非法倒卖贵重药材列为投机倒把活动。为了便于管理,现将“贵重药材”的品种规定如下:
 麝香、牛黄、 人参、三七、黄连、贝母、鹿茸、虫草、天麻、珍珠、虎骨、豹骨、熊胆、杜仲、厚朴、全蝎、肉桂、沉香、芋肉、蟾酥、银花、巴戟、阿胶、犀角、广角、羚羊角、乳香、没药、血竭、砂仁、檀香、公丁香、西红花。这些品种,一般资源较少,生长期长,发展缓慢,有的需从国外进口,供应比较紧缺,为了保护资源,保证医疗用药需要,应予从严管理。
 其它品种, 各省、市、自治区认为需要列入的,可根据本省、市、自治区的情况,予以补充。
 中药材是防病治病的重要物资, 在国务院国发〔1978〕111号和〔1980〕93号文件中,已明确由医药管理部门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经营管理。所有这些贵重药材,均由药材公司严格按照牌价统一收购、销售和组织进口。国产的药材除受委托的供销合作社可以代购外,其它单位不得插手。对于非法倒卖贵重药材和贩卖假药的投机倒把分子和走私活动,各级卫生、 医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和打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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