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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

(2)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馆藏,能够指导读者检索、研究或编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索引、专题资料,能够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八条 副研究馆员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研究馆员:(1)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馆学或档案学或其他某门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水平的论著;
(2)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能够指导专业人员学习和研究,主编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书目、索引、工具书或文献汇编,能够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工作成绩卓著;(3)熟练掌握一门以上的外语。
 第九条 确定或晋升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的业务职称,必须经过考核。考核在平时考绩的基础上,每一至三年进行一次。工作中有特殊贡献或成绩特别优异者,可随时考核,破格晋升。
  对各级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的考核,应当严格掌握考核条件。对其中具有同等学力的,除评议其业务成绩外,还应当对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进行测验。
 第十条 确定或晋升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的业务职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定。各级评审组织的组成,由同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确定或晋升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的业务职称,须由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填写业务简历表,提交业务工作报告或学术论著,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定后,由主管机关授予业务职称。
  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 由国务院各部门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馆员,由相当于行政公署一级机关授予;助理馆员和管理员,由相当于县一级机关授予。对取得馆员以上业务职称的干部,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确定或晋升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的业务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打击压制专业干部或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业务职称的, 应当区别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各部门专门从事图书、档案、资料工作的现职专业干部。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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