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
(文化部、国家档案局、国家人事局拟订
一九八一年一月三十日国务院批转)
为了更好地培养和合理使用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做好考核晋升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他们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图书、档案、资料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的业务职称定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第二条 确定或晋升业务职称的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为四个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条 确定或晋升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的业务职称,应以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专业工作的资历。
第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担任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见习一年期满,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初步掌握图书、档案、资料某项业务的基础知识、工作方法和技能,较好地完成所担任的任务,确定为管理员。
第五条 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 以及管理员
, 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助理馆员:
(1)具有本专业一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一定工作能力,能够掌握图书、档案、资料有关工作方法和技能,对馆藏有初步了解,能够使用馆藏目录、联合目录和有关工具书查找书刊、档案、资料等;(3)初步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
第六条 助理馆员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馆员:(1)比较系统地掌握图书馆学或档案学或其他某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熟练掌握有关业务,对馆藏比较了解,能够辅导读者进行文献检索或编制有一定水平的索引、专题资料,工作中有一定成绩;
(3)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
第七条 馆员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副研究馆员:(1)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馆学或档案学或其他某门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报告或论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