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1990年2月19日)宣布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制止单位发行
“购货券”的通知
1981年1月24日 (81)银发字第35号
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最近据四川省分行反映,自贡市部分单位以发“劳保用品”、“纪念品”等名义,发行变相货币——“购货券”,直接到指定商店购买商品。如:自贡市农林局发给该局职工117人,每人“劳保用品购货券”一张,面额48元,指定到工农兵商场、人民百货商店、东风百货商店购货;市农科所发给该所65名职工每人一张“购货券”,面额分为48元、39元、22元三种共计2,646元;市冶金粉末厂以“工会成立纪念”为名,给全厂207名职工每人发一张“购货券”,每张金额7元,共1,449元,到新桥百货商店购货。还有自井木器厂、自井皮革厂、阀门厂、自贡市玻璃厂等单位同样以“劳保用品”名义发给本厂职工“购货券”共1,877张,金额为33,197元,到指定商店购买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