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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停止生产、供应、使用“复方樟脑酊”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停止生产、供应、使用“复方樟脑酊”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五日)


  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在解放初期即发动人民群众,采取坚决措施,肃清了旧社会遗留的阿片烟毒流害。对于医疗用的麻醉药品,卫生部公布了“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加强了管理,以保证医疗需要并杜绝流弊。“复方樟脑酊”含吗啡万分之五,不属于麻醉药品范围,但近几年来,在贵州、河北、内蒙、宁夏、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等省、市、自治区的一部分地、县相继发现某些群众将“复方樟脑酊”浓缩后自行注射,或蒸发成羔状物加以烫吸,积习成瘾,投机倒把分子则乘机套购高价出售,使成瘾者逐渐将家财变卖一空,甚至卖儿卖女、偷盗、自杀,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危害社会治安。正如国务院一九八0年九月十七日〔242〕文件所指出的:河北省隆化县十三个大队就有一百三十三人贩卖吸扎“复方樟脑酊”,已成瘾的四十二人,不能劳动的十七人,致残的九人,中毒死亡的五人。最近,据了解内蒙某些地、盟、县、旗群众吸扎“ 复方樟脑酊”成瘾的情况也很严重,土默特右旗吸扎者有七百多人,成瘾后倾家荡产,自杀致死者已有四十多人。为及时制止“复方樟脑酊”对人民健康造成的严重危害,特作如下通知:
  一、自文到之是起,药厂一律停止“复方樟脑酊”和生产;各级医药公司门市部一律停止销售;医疗单位停止配方使用复方樟脑酊,现存品只供配制“复方甘草合剂”使用。
  二、医药公司门市部现存的“复方樟脑酊”一律退回当地医药公司(批发部),专供县及县以上医院配制“复方甘草合剂”使用,用完为止。
  三、复方樟脑酊停产后,对“复方甘草合剂”的生产安排与“复方甘草片”
同,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与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共同研究指定一至二个
药厂生产(为便于管理,最好安排在生产复方甘草片的药厂),并于一九八一年二月中旬前将一九八一年复方甘草合剂的生产计划(包括原料阿片酊的用量)报卫生部和总局核定后另行下达生产计划。
  医院如配制“复方甘草合剂”,要尽先使用商业库存“复方樟脑酊”,用完后再配制时所需的原料阿片酊,可按“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的规定,由麻醉药品供应点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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