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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2.我们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已经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①,拟报经人大常委会审定正式颁布,在《文物保护法》未公布前,必须坚决贯彻国务院有关文物方面的文件精神,切实制止破坏文物的活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分别情况进行一次文物普查或文物复查工作。原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经过调整和补充后重新加以公布,切实落实保护、管理、维修的责任。要重新审查目前使用革命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的单位,凡有损于这些建筑安全的,必须限期迁出 。经过审核可以继续使用这些建筑的单位 ,要与文物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合同,严格遵守文物管理部门提出的保护文物安全的各项要求,并负责进行必要的维修。修缮时,必须将计划事先报经文物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古建筑的单位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在文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保护工作。
  4.为适应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一些被不合理占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正在进行维修准备开放。涉及这些单位今后归谁管理使用的问题,应本着有利于保护文物和发展旅游的原则,作慎重考虑。须由当地人民政府研究提出意见,并征得上级政府文物管理部门的同意。
  各有关部门凡在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范围内设置业务活动机构,均应征得文物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
  5.有些重要文物因缺少库房而无法保证安全,是一个急待解决的紧迫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务必尽快地把必要的文物库房建立起来。有的可以将某些古建筑加以维修作为库房。没有条件保存珍贵文物的单位,国家文物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领导部门可将这些珍贵文物调往有条件保存的单位暂时收藏。
  6.文物比较集中的地区或城市,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中应有专人分管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并定期召集文物、旅游、园林、城市规划及宗教等有关部门开会,统一规划,互相协商,及时调节文物保护工作中产生的各种矛盾。
 二、 调整文物出口政策,加强市场管理。
  目前,文物出口和文物市场存在的问题是:一、文物出口量过大,根据过去规定,一七九五年(乾隆60年)以后的部分存量较多的一般文物可以出口,但是近几年来每年出口较多,有些文物在国内存量已日益减少,如再不加以控制,就可能造成近二百年来某些文物的历史空白。二、多头经营,价格不一。有些部门不经批准就自设文物收购点和销售点,甚至在外宾较多的地方摆摊。 不少地方出现了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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