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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城建总局关于做好厂矿企业职工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城建总
 局关于做好厂矿企业职工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
 (1981年2月27日)


  最近几年,各地厂矿企业抓紧职工住宅建设,成绩很大,职工住宅竣工面积年年都有较大增长。合理地分配好职工住房,十分重要。去年12月,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已就做好城镇住房分配工作发出了通知。为了认真做好厂矿企业的职工住房分配工作,河北、天津、哈尔滨、保定、石家庄、邵阳等省、市由工会提出建议,报请省、市党委批准,下发了相应的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南京市等地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也联合发了有关规定。总的说来,住房的分配,由于领导重视,充分依靠群众,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发挥工会的作用,是搞得好的。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和单位,住房分配不走群众路线,不经群众民主评议,由少数领导人说了算,弊端很多。不少真正没有住房或住房非常拥挤的职工。分不到房子;有的单位领导人谋私利,多分房、分好房;有的开后门,徇私舞弊。所有这些,已经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损害了党的优良传统,不利于安定团结和国民经济调整的进行。
  为了进一步认真做好厂矿企业职工住房分配工作,我们参照各地的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原则意见:
 一、厂矿企业职工住房分配和调整,一定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分别缓急,合理安排的原则,在厂矿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监督下进行。反对不依靠群众,由少数人包办或领导人批条子的做法。
 二、厂矿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推选职工分房委员会,负责分房工作。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助分房委员会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职工分房委员会要包括各方面的代表,工人应占半数以上。所有成员都应该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联系群众并为群众所信任者。
  职工分房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并接受监督、检查。其成员如有徇私舞弊或不称职者,可根据群众的意见,随时撤换。
  大型厂矿企业的车间、矿井,可经职工群众推选车间、矿井分房小组、协助分房委员会进行工作。
 三、职工分房委员会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原则,经过对职工家庭人口和居住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按照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职工住房分配办法和方案,征求群众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公布于众,凡所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制定职工住房分配方案,要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力求做到统筹兼顾,公平合理。应尽先解决住房最急需、最困难户。住房困难相似,可考虑工龄长短、工作需要、鼓励先进等因素,适当照顾。男女职工享有同等的申请住房权利,改变分配住房以男职工为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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